公交候車亭屬于公共設施,也是城市市容市貌的重要一面,任何故意破壞都屬不道德行為,應承擔法律責任。
已經不止一次的看到過很多公交候車亭的玻璃、燈箱廣告被破壞,候車亭、公交候車亭作為城市的公共交通設施,這關系著城市的形象,與每個市民也是緊密相連的,但是為什么還是會有如此多的人去對這些公共交通設施進行破壞呢?
俗話說:有破壞,就應該有治理。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,破壞這些設施的市民,應該去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。
根據我國法律規定:毀壞公交候車亭玻璃、燈箱廣告是有一定的數額限制,如果數額較小,可以給予治安處罰,數額較大則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,可能會受到刑事處罰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,造成公私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的,或 者毀壞公私財物3次以上的,或者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,就屬于故意毀壞財 物罪。如果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罰金;公共自行車亭如果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處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愛護公共實施,人人有責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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